近日,宁国市林业局狮桥森林派出所通过快速取证,查处了一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违法人夏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被依法给予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24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
家住中溪镇狮桥村三元上村组的夏某看到自家黄豆地里有野生动物出没,于是萌生了猎捕一些小型野生动物回来食用的想法。10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夏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三个铁夹弓分别在本组“天落坞”山场自家黄豆地内、钱某山场以及另一户山核桃林内用于猎捕野生动物。10月18日凌晨,夏某到该山场查看,发现猎捕到了一只疑似猪獾和山老鼠的野生动物(均已死亡)。夏某将两只野生动物拿回家后,拿到河边剥皮准备食用,当其把疑似猪獾的野生动物剥皮去内脏后,被接到报警并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然而,就在此时,在旁边围观凑“热闹”的夏某阳为了显示自己的“义气”,将夏某猎捕的疑似山老鼠的野生动物扔进河里被水冲走,销毁了物证,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夏某阳因涉嫌阻碍公务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后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机器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夏某剥皮的一只野生动物学名为猪獾,为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夏某做出了上述处罚。被处罚后的夏某一脸懊悔:“为了食野味,不慎触犯了法律,不仅野味没吃到,还受到了两千多块钱的处罚,真是得不偿失啊!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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