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家超市售卖棉拖鞋,该拖鞋由慈溪市一家正规鞋厂生产。但该拖鞋上的卡通形象涉嫌著作权侵权,超市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下称方特公司)是《熊出没》系列动画的著作权人,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版权局对该系列动画及美术作品均登记了著作权。其系列动画卡通形象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然而,方特公司在调查时发现,安徽一超市未经过他们允许销售印有《熊出门》动漫形象的棉拖鞋。为此,方特公司将该超市和棉拖鞋的生产厂家慈溪市桥头镇汇丰鞋厂 (下称汇丰鞋厂)起诉至宣城市中院,要求汇丰鞋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著作权的棉拖鞋;同时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棉拖鞋。此外,还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据悉,销售拖鞋的超市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公证员接到方特公司取证委托后,来到该超市花费39.2元购买了涉侵权棉拖鞋一双,取得加盖有“安徽省金华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华泰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发票一张,购物小票一张。对于起诉,金华泰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棉拖鞋是汇丰鞋厂生产的,鞋厂为正规生产厂家,其作为销售者对外销售产品是合法的,他们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过程是合法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两被告须停止侵权 厂家得做出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棉拖鞋上的图案形象与《熊出没》动漫形象相似,是对作品的侵权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金华泰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因其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也无理由推定其主观非善意。因此,侵权责任赔偿应由生产者承担。
而汇丰鞋厂作为生产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金华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汇丰鞋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方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5000元。方特公司和汇丰鞋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文欧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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