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夺罪,黄某曾于201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满释放不到一年,黄某再次以身试法,伙同他人当街抢夺。
2017年8月15日21时许,黄某伙同严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宁国市区西津街道办事处一交叉路口,乘正在行走的宛某不备,黄某骑车靠近,严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伺机伸手抢夺宛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未果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13时40分左右,黄某与严某再次来到宁国市区西津街道办事处另一交叉口,乘正在玩手机的郑某不备,故伎重施,抢夺郑某佩戴的黄金项链致其断裂,未果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两次涉案黄金项链分别价值7073元和4691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肖世敏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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