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洋)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仍将赃款通过ATM取款机,蚂蚁搬家式将赃款分批转移。 3月28日,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男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4月中旬,受害人王某多次接到一名自称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男子(身份待查)电话,向他推荐某银行信用卡业务,谎称存入50万元即可办理10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王某信以为真,次日通过网银将50万元存入某银行账户。
随后,王某便接到一名自称是上海市某银行总部工作人员的男子(身份待查)电话,要求王某加他QQ,该男子通过QQ给王某发送了某银行信用卡办理章程的相关软件,要求王某进入软件输入某银行的账户和密码等申办信用卡业务。
王某按照流程完成操作后,他的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9.9万元立即被转入尾号为0014的某银行账户中,其中的45.98万元被分散存入各大银行共计22张银行卡中。
刘某接到“上线”(身份待查)指示后,明知该22张银行卡中的钱款是“上线”诈骗所得,仍按照指示,分批将人民币43.66万元取出交给“上线”,刘某从中获得酬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6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宁国讯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严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宁国市天湖司法所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三字诀”,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严”字当先。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加强社区...
宁国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宁国,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