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黄优 胡静)身处在一个不是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雇员要时刻注意,谨慎行事,避免受伤。宁国市一雇员在拖运树木下山时疏于观察,导致摔伤,出院后与雇主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人产生纷争。近日,宁国市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欧某与王某是朋友,经王某介绍,欧某承包了一块山场并雇请杨某帮其联络工人砍伐树木。2016年8月,谢某经杨某介绍来到山场从事树木砍伐。同年9月,在一次拖运树木时,谢某的手扶独轮车撞至路边的树木,导致车侧翻,坠入水沟,车上树木积压在了谢某身上。随后谢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左胸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后,欧某支付给谢某2000元医疗费,其余经济损失并未赔偿。谢某一怒之下,将欧某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442.7元。
欧某认为自己与谢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谢某的医疗费,已付了2000元,保险机构也会予以相应的赔偿。法官了解后告诉欧某,谢某在欧某承包的山场工作,两人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经过一番调解,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谢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14407.46元,欧某赔偿谢某60%的损失,计8644.4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赔偿6644.48元,剩余损失5762.98元由谢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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