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晓雪 记者 杨苗苗)一些人认为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殊不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的行为仍然违法。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宁国市霞西镇的村民乾某和金某在2年前,购买了同村陈某承包经营的集体“小冲”山场的林木。2015年12月,两人决定前往“小冲”山场采伐树木,但在采伐之前其二人并未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请砍工进行采伐,共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6.186立方米,并销往方塘、竹峰等地。案发后,乾某和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归案后,两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966元。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乾某和金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共同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二人主动去公安部门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乾某和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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