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星级记者王明存
喝酒后受雇于他人,劳动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喝酒人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绩溪县板桥头乡上村村民陈某某,喝酒后给他人干活摔伤,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陈某某酒后干活摔伤,害了自己,也害了受雇于他的板桥头乡吴川村村民老郑。近日,老郑告诉记者,2014年8月30日,他聘请陈某某帮其采摘山核桃,每天工资200元。对方在山核桃树上作业时,因树枝断裂摔伤在地,诊断为胸椎骨折,共用医药费2756元。去年1月,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之后,陈某某起诉到法院。经宁国市法院一审、宣城市中院二审判决,老郑赔偿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1590.4元。
尽管老郑支付了赔偿款,但他感到非常委屈。他无奈地告诉记者,他聘请陈某某采摘山核桃,约定不包吃喝,三餐由对方自己解决。当天中午,陈某某喝了一瓶啤酒与一杯半白酒,酒后干活才从树上摔落。
“他打了八九年山核桃,有经验,知道打山核桃要上树,不能喝酒,可还是喝了。喝了酒摔下来,还要我赔钱,感觉自己很倒霉。 ”老郑说,如果陈某某不喝酒,完全能准确判断哪根树枝不牢固,不会站到不牢固的树枝上。
不过,陈某某称,他只喝了少许酒,不足以造成安全隐患,摔下的原因为树枝断裂,他自己不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承担责任,只用承担10%。
当地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的陈某某为雇主老郑家采摘山核桃期间受伤,作为雇主老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明知采摘山核桃需攀爬到树上作业,午餐时仍饮用白酒及啤酒,存在重大过错错误。最终法院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为陈某某承担40%,老郑承担60%。
此外,起诉时,陈某某要求老郑赔偿他误工费,应按上海市打工的工资标准支付。理由是,他受伤前一年在上海打工,每月工资4800元,每日误工费为160元,但其提交的证明只能证明上一年收入35347元,因此,法院按此计算,认定每日误工费96.84元。
当时,陈某某还称,他上一年常年在上海上班,要求按上海市人均可支配年收入47710元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但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在上海。法院只能按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809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给予他赔偿。
劳动者酒后给雇主干活受伤,一方身体受到伤害,另一方经济受到损失,双方都得不偿失。其实,很多农民中午喜欢喝一杯,喝后照常干活,此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此事值得农民朋友借鉴,酒后不干活,干活不喝酒,尤其是高空等危险作业,更是滴酒不能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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