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人萧某在宁国市经商,经商期间,认识了同做生意的宁国人汪某和黄某,交往过程中,双方渐渐有了生意往来,因一起借款,双方产生了不愉快,诉上法庭。
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化解了矛盾,萧某也继续愉快地在宁国经营下去。
原来,2014年9月,汪某和黄某因经营需求,向萧某借款1132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到期后,汪某和黄某未及时还款,萧某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7月18日诉至宁国市法院,请求两人归还借款中的部分款项50000元,并承担本案费用。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借款事实都无异议。庭审中,考虑到汪某和黄某现有的还款能力,承办法官建议该笔借款分两期给付,萧某表示只要汪某和黄某按约付款,愿意接受这个调解意见,汪某和黄某也表示同意。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握手言和。 ·余明霞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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