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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21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9-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9月21日

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莉与被告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84900元整(利息按月息2%标准自2015年8月2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为178188元),合计16630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依法向被告王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如上。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92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尚昌林、尚昌生、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发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本院受理案外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业主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被执行人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已作出(2016)皖01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业主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外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业主委员会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鸣忠:王菲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张鸣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58#4幢408室(产权证号:东010031)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为55.3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杰:本院受理原告黄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吴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平偿还借款本金376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2年9月10日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吴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良友: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凤云:本院受理鲁旭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54号、02555号,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玉艳、孙保平、合肥腾凰物资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本院受理张春霞诉你们、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怀刚、陈晓莉、邵建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陈怀刚向原告偿还所欠首付本金142806元,利息9687.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4581.75元(截止到2016年7月15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结清欠款日止),合计人民币277075.27元;二、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4168.6元及利息41122.56元(月利率0.9%),违约金125053.98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7月5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70345.14元;二、判令被告杨振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振翔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83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泰邦和拓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托金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振翔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彦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进展请求判令:被告汪彦平归还原告王进展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汪彦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松彪: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萍诉你民间借贷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梁、吴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李甫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史宝航诉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05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启宏诉被告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洪、程祥影: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全诉被告张洪、程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雷、张全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317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雷向原告偿还所欠购机款本息196369.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271.91元(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RMB216641.56元;判令被告张雷归还成工牌装载机(型号:CG955,机号:EE0011582);张全振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雨豪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33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惠园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33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俊、施明萍、任祥黄、许家华、安庆市方正园林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争鸣贸易有限公司、程劲松、方芳:本院已受理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6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波、曹春莲、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夏根明、许春忠: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诉被告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杨善明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善明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关于上诉人应当对黄哲强、李群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祚寨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逾期未领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郑振: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贝斯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的贷款2338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汇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爱萍诉你单位、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鲍安庆、张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惠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爱萍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二、被告鲍安庆、张茂东、安庆汇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鲍安庆、张茂东、安庆汇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00元,由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鲍安庆、张茂东、安庆汇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陆秋萍、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王国正、钱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3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166821.82元及利息(其中26021.82元自2015年1月5日起、 1140800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以及担保费用10307.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共同对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曹晓东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费、调查评审费及手续费4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海波、赵其兰、李维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典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海波、赵其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典龙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二、李维英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蕊:本院受理原告周莉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莉敏借款人民币147500元及利息(以147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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