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 日前,宁国一男子因与生意伙伴产生不和,心存怨气的他在公司遭遇大火时,见“火”不救。最终导致其人财两空,并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获刑五年。
2013年9月3日,张某与宁国市某家具公司签订了生产承包协议。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与该家具公司的负责人叶某产生矛盾,并对叶某心存不满。2015年1月25日18时,张某为跟踪叶某驱车前往该家具公司,为防止门卫值班人员发现,张某翻栅栏进入厂区,沿窗户攀爬潜入4号车间内。在顺利进入车间后,张某明知弹簧包在喷过胶水后可能发生自燃,仍坐在车间内存放的弹簧包上,过了一会,张某发现所坐的弹簧包发热冒烟,即用脚踩压弹簧包,未料,弹簧包受到踩压后反而起火,火势起来后,张某本欲救火,但想到与叶某的往日恩怨,便没有采取任何救火措施,仓皇逃离现场。之后熊熊大火被值班人员发现并报警,大火虽被扑灭,但起火燃烧的4号车间厂房及车间内的货物均被烧毁。案发后经鉴定,被烧毁的厂房属于该家具公司所有,其余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均属于张某所有。随后张某被公诉至法院。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发现弹簧包热冒烟后,用脚踩压导致起火,对此,张某负有扑灭已经起火的弹簧包并阻止其燃烧蔓延的义务,但其却放任火灾发生,致使公私财物被毁坏,被烧毁厂房及车间内的货物价值共计313.17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张某因犯有诈骗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孙晓雯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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