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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森警开展 映山红保护专项行动

来源:皖南晨刊 2016-05-06 11:2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 汪鸣)记者日前从宁国森林公安局获悉,针对映山红被人盗挖现象严重,该局狮桥派出所深入开展映山红保护专项行动。

宁国森林公安局狮桥派出所向记者介绍,阳春四月,春意正浓,山花烂漫,尤其那满山绽放的映山红成了林区难得一见的森林美景,是当地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然而,近几年来,映山红频频惨遭“黑手”采挖,使得映山红的数量越来越稀少,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破坏,严重影响了森林景观化进程。

近日,宁国市森林公安局狮桥森林派出所开展了一次严厉打击滥采乱挖映山红行为的专项行动,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所成功受理了四起群众举报的非法采挖映山红案件,其中2起已结案,另2起正在调查中。

据了解,狮桥经营一家木材企业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了美化公司的环境,他和狮桥村三组的崔某口头协商,想在崔某的山场采挖一些映山红回来栽植。4月11日吃过午饭后,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挖)证的情况下,携带挖锄等工具,自己驾驶一辆浙江牌照的货车来到崔某的“航空路线”山场采挖映山红9株并现场截梢,运回公司后请工人匆匆栽植到大院后面的空地上。没想到,苗木刚刚栽植好,就被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查获。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近日,该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2016年3-4月份,中溪镇夏林村二组村民庄某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挖)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锄头、柴刀分三次来到本户“小王家场”山场采挖丛生映山红6株、黄杨木树桩4株,截梢后运回家栽植。庄某的行为亦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映山红、黄杨木等均属于活体树桩,应依照规定办理林木采挖手续后依法采挖,严格禁止在国家、集体或他人山场盗挖林木树桩,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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