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批准:
吴小明辞去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刘军辞去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尚芝兰辞去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尚芝兰辞去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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