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潘正盛)纪某原系绩溪县某乡农电站的兼职农电工,18年前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致残。今年6月份,纪某向法院起诉乡政府要求赔偿。然而,时隔十八年,纪某的诉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1997年1月7日中午,纪某在绩溪县某乡水某村抄电表时,因水泥栏杆断裂摔下数米深的屋沟,造成颅骨、脊椎椎体骨折和脊髓损伤。当日即被送至宁国市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月23日出院。2015年1月22日,纪某因Ⅱ型糖尿病及脊柱损伤术后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月29日出院。3月16日,纪某被鉴定为脊髓损伤致残,伤残等级七级。纪某随后将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308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纪某于1997年1月23日因受伤治疗出院,直至2015年6月才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纪某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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