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王某在宁国市某KTV从事服务员的工作。2014年7月6日晚,她在清理包厢时,捡到沙发旁客人丢失的银行卡,并带回了家。该银行卡的背面写有6位数字,王某认为是密码,便连夜跑到附近银行ATM机上验证,且如愿进入操作页面。
王某认为卡不是偷的,取钱自然不违法,遂将卡里6400元余额全部提出。事后,王某担心失主会找到自己,细想之下又觉得拿了别人的钱心里过意不去。一夜的辗转反侧后,王某最终于次日带上6400元现金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分析】对于信用卡犯罪,大多数人仍存在盲区。除了案件中提到的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情况不多见,这些年来,不乏粗心大意之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完钱后,忘记退卡,后被人提现。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皆认为自己的行为既非偷又非抢,一旦被发现,顶多算是捡到东西不愿归还,应该不会有什么惩罚措施,最多退钱了事,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究其原因还是贪小便宜以及法律意识淡薄。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结论】此案中,王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冒用他人身份取现6400元。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他人身份并恶意支取的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数退还了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针对捡拾的物品,我国民法、物权法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或将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否则就属于不当得利,要承担民事责任,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归还拾得物。如果将他人的遗失物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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