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存了钱欲在市区买个属于自己的房子,却未料遭到一场骗局,原本的兴奋没有了,只留下一肚子愤怒。除了诈骗犯外,房屋中介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状告中介,要求房屋中介承担赔偿责任案。
今年3月,宁国市民晁某欲购买二手房一套,后经宁国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晁某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商谈购房事宜。期间,该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陪同晁某看房时,吴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并称自己为房主。今年3月18日,晁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宁国市某公寓中一套房屋卖给晁某。后晁某支付吴某购房首付款145000元,并向该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4800元。 5月22日,当晁某再次看房时,却发现房屋系吴某的亲弟弟所有,同时其弟称不会出卖该房屋,让晁某大吃一惊,细问之下,晁某与吴某的弟弟共同向警方报案。
原来,吴某因为缺钱便打起了弟弟房屋的主意,冒充其弟办理了临时身份证,用于与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晁某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没有尽到真实性审查的义务,导致自己不能达到购房的目的,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将房产经纪公司告至宁国市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3500元。
宁国市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已就其所知据实告知晁某,其已经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虽然该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为虚假信息,但其已对房源及出卖人的信息予以核查,并陪同吴某去该房屋内看房,由于该虚假信息为吴某一手炮制,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晁某与吴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尽到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事发后,该房产经纪公司已返还晁某中介费4800元。晁某要求该房产经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晁某的请求。
·付慧周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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