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见李某生意越做越好,租赁期满后趁机抬高房价,李某认为租金过高不愿支付又不愿搬走,多次协商不成,胡某向宁国市法院起诉,李某被迫搬出房屋。
2011年2月,胡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胡某将其位于宁国市北园路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用于做生意,租期两年,合同并未约定租金的涨幅价格。两年中,李某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去年2月,租期届满后,李某打算续租,但胡某借机提高租金,李某认为胡某出租房屋的价格比相邻门面房价高,多次找胡某协商,但胡某不愿退步,也不愿再续租,双方为此争吵。胡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
宁国市法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胡某、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13年2月5日期满,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胡某不愿再续租,李某应及时将租赁的房屋返还胡某。法院判决李某从涉案门面房搬出,返还给胡某,同时支付胡某的租金损失费。 付慧 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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