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给情人秦某买房又买车,气愤的妻子汪某起诉称李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无效。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日前从宁国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并通过调解了结该案,房子的产权已由秦某过户给汪某。
汪某与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然而,李某自从在宁国市区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时与秦某相识后,双方就一直保持着暧昧关系。之后,李某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和2012年12月11日出资为秦某购买了一辆轿车以及位于宁国市区的一套住房。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秦某曾询问李某是否已离婚,李某向其出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2013年4月,秦某随李某到上海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3年8月起,当秦某得知李某并未离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后秦某独自回到宁国。不久后,秦某将李某为其购买的轿车以10.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
汪某最终得知了丈夫李某与秦某之间的关系,对此十分气愤。2013年10月31日,汪某起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将属于(其)与汪某夫妻共有的财产428334.11元赠与秦某的行为无效。其中包括轿车和住房。
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审理后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定,因李某与汪某并未离婚,其赠与秦某的轿车和住房属于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协商中,汪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赠与秦某的那辆已经被卖给别人的轿车。三方协议商定,秦某协助汪某将李某赠给她的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给原告所有。 胡周平 杨曼 本报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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