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为别人建房,完工后老板出于好意请客吃饭,并用美酒款待,没想反而造成了悲剧。日前,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四同饮者每人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521.56元。
宁国人华某生前从事砖工,受雇为孙某建造房屋。去年底华某做完事后在孙某家吃饭。当时桌子边有十多人一起吃饭,孙某拿了一些啤酒及一瓶白酒放在桌上,由客人自己斟饮。华某先喝了一些啤酒,后与同桌的彭某、阮某、潘某及村民钱某喝一些白酒。饭后不久,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离孙某家不远的康某家做事途中,与对向行驶的许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时死亡。事故经认定: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华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1724.5元。后华某家人与许某达成协议,许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65000元。华某家人现起诉,要求孙某、彭某、阮某、潘某赔偿其因华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82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其仍酒后驾车肇事致死,应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孙某作为房主,彭某、阮某、潘某作为同桌喝酒人,未尽到提醒之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根据案情酌定为每人2521.56元(按总损失的5%予以赔偿)。
·程律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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