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付慧高银纪在学)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当地居民徐某结婚,朋友杨某受邀帮忙放烟花,不想烟花炸伤邻居刘某的右眼,刘某遂把杨某和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2012年5月6日是徐某结婚的大喜日子,朋友杨某赶来帮忙,在徐某的家门口燃放烟花,没想到炸伤了在一旁看热闹的邻居刘某的右眼。
经诊断,刘某伤情为右眼神经挫伤、右眼爆炸伤、右眼玻璃体出血,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眼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宁国法院审理认为,因杨某系为徐某无偿提供帮工,其燃放花炮是经过徐某及其家人同意,所以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徐某承担。又因刘某在抬头观看烟花燃放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可相应减轻侵权人25%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048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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