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谈德军、周胜杰)停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时,附近的监控探头居然未打开,小区物业对车辆丢失是否担责?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被盗车辆损失的60%。
去年11月3日,家住宁国市一小区内的沈先生,将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停放于自己居住的4号楼前,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随即通知小区物业,并要求调取该小区监控录像。但由于小区内西、南方向的横向和纵向的数十个监控探头,包括4号楼横向和纵向的监控探头均未打开,小区监控记录中只有沈先生当天12时左右进入小区大门的图像,再加上小区南面三个门全部对外敞开,无人管理,无法确定摩托车被盗的具体时间、去向及嫌疑人。为此,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义务的约定:“配合公安机关及当地治安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小区的治安……提供24小时安全保卫及巡逻服务”,事发后,沈先生多次要求小区物业承担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不负有保证小区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被盗的时间段,小区监控未打开,不能对车辆停放位置进行有效的监控;且被告未在小区出口处安排工作人员对外来进出人员及车辆登记,亦未按合同约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关安保措施,故对车辆被盗负有重大管理失职;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并非绝对义务,且原告沈先生的车辆是由其自行保管而非由被告保管。据此,根据被告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被盗车辆损失的60%,即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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