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谈德军 费成兴)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内的住户理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宁国市的某个住宅小区外围的商铺业主,居然拒交物业管理费。
“拒交,有理还是无理?元芳,你怎么看?”一时间,宁国市的一家论坛也发出了这样的质询。日前,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商铺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合同在先 说得明白
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文中所用均为化名)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小区物业管理,2010年10月31日,宁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将宁国花园小区多层和商铺的物业交由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进行管理。
据了解,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按宁国市一级标准服务,由物业公司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其中商铺收费标准为0.7元/月·㎡(不含垃圾清运)……”;第六条约定:“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费每六个月收取一次,第一次收取时间按接到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通知20日前,以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20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该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22日,宁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续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商铺物业费收取标准和缴费具体时间与上年度服务合同约定一致,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约定为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下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服务合同为止。
享有权利 须尽义务
在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对宁国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该小区营业房01、02、03、04、06号商铺业主吴胜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共拖欠物业管理费9724元。今年5月28日,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在上述商铺门口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函》,敦促商铺业主在6月5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经查明,被告吴胜所在的01、02、03、04、06号商铺属于该小区一期项目,与小区内部属同一规划区域,上述商铺供水、供电、排水和排污系统均与小区连成一体,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商铺提供供水、供电、排水、排污、24小时保安巡逻、清扫保洁及商铺经营过程中与业主产生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等项物业管理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宁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包括被告吴胜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购买的商铺属小区组成部分,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也实际享有了原告提供的多项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求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吴胜支付原告天天物业宁国分公司物业管理费97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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