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 汪鸣)近日,一起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宦某、余某等5名被告人纷纷获刑。
据了解,2011年1月14日,余某明知宁国市梅林镇汪村村汪某菜地里的一株野生银杏树,已经被宁国市河沥森林派出所扣押,仍对宦某谎称该银杏树系自己所有,并将该银杏树出售给宦某,得赃款1.2万元。
当晚,宦某雇人对此银杏树进行了采挖,并雇请李某将该银杏树运至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卖给郑某、邱某,得赃款3.2万元。之后,郑、邱二人将该银杏树出售给他人,得赃款3.5万元。经鉴定,该银杏树树高12米,两叉枝干胸径分别为28厘米和21厘米,立木蓄积0.6125立方米,价值1.5万元,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
宁国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宦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之前因犯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郑某、邱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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