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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玩“枪战”受伤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08-02 23:05   https://www.yybnet.net/

四少年玩“枪战”,一少年眼睛受伤。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处四少年父母分担责任。

小松与小星、庆庆、大勇均为宁国市某小学六年级同学。 2011年3月5日14时左右,小松与小星、庆庆拿着父母买的塑料玩具枪到宁馨花苑“登云阁”对面一个二层废弃房屋玩“枪战”,后大勇也来到现场并参与玩“枪战”。在“枪战”游戏中,小松与庆庆守二楼,大勇与小星从一楼往上“冲锋”。当小松在二楼走廊看见大勇后准备往回撤时,突然被大勇射出的枪弹打中,致其眼睛受伤。小松受伤后,先后到医院治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84.56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松和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星、庆庆、大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经查明, 4少年均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勇、小星、庆庆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户外开展“枪战”游戏时监护人不在现场,大勇使用玩具枪造成小松眼睛受伤,对小松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大勇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小星、庆庆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携带玩具枪在户外开展“枪战”游戏时监护人不在现场,小松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玩耍“枪战”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小松及其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法院判决大勇的父母赔偿小松各项经济损失的60%,小星和庆庆的父母分别赔偿小松各项经济损失的15%和10%,小松的父母自行承担15%的经济损失。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谢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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