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又没有证据证明对遗赠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仅仅是为人管理财产的,是否能得到遗赠?近日,宁国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遗赠的诉请。
膝下无儿无女的殷老太,1983年从村集体分得山场7.72亩,因孤身一人生活,年事已高,缺乏足够的劳动能力,自1986年起将自己的山场给侄孙明胜经营管理。殷老太侄孙女明花,1975年至1983年在殷老太家生活,但其出嫁后即离开殷老太家,之后也一直未照顾殷老太。殷老太去世后,明胜与明花对殷老太遗留的山场归属发生纠纷,明胜认为:殷老太生前曾向其及共同亲属明确表示,死后将山场遗赠给其所有。并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殷老太遗留的7.72亩山场归其所有。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明胜虽在殷老太生前及死后一直经营管理殷老太的山场,但其未提供与殷老太签订的书面遗赠抚养协议,也未提供证据对殷老太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明胜与殷老太的遗赠抚养关系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明胜的诉讼请求。
·赵萍谈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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