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她将私家车借给他人使用,借车人交通违章,还不愿意支付违章罚款,一气之下胡女士将借车人告上了法院。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借车人郑某支付胡女士先予垫付的罚款1200元。
2011年2月,郑某以同学结婚为由,向胡女士借用其私家车作婚庆乘坐之用。双方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约定了4天的借车期限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事项,但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使用费。郑某在使用车辆期间,因违反交通规则,多次被宁国市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胡女士知晓后,数次催促郑某缴纳罚款,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胡女士自掏腰包替被告垫付了1200元的罚款。胡女士越想越不甘心,遂将郑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郑某支付自己借车费1040元、代缴罚款1200元以及耽误用车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借用胡女士车辆,应承担在借车期间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故应支付胡女士1200元的代缴罚款。
·阚莹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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