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反目,嫌房价过低转让屡反悔;一波三折,安置房私卖法院判无效。近日,宣城市宣州区的农民杨某为当初的草率购房后悔不迭,自己费劲周折得到的农民公寓安置房却被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确认为无效买卖。
家住宁国市的赖某与宣州区的杨某是姻亲关系。 2007年初,赖某在自家房屋拆迁后取得一套85平方米农民公寓的拆迁安置资格。后经双方亲戚介绍,赖某与杨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将尚未建成的安置房作价78400元转让给杨某。 2009年9月初,该安置房被交付使用后,杨某在赖某的子女和共同亲属的见证下,向赖某付清全部房款,并约定房屋由赖某自该日起居住至2010年2月交房给杨某。2010年5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除对房屋价款予以确认外,还对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及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事宜作了具体约定。之后,赖某在房屋转让价款上反悔,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将房屋转让款增加到108360元,赖某之女及赖某所在的村民组亦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到了当年10月份,赖某再次反悔不愿搬出,杨某遂将赖某的物品搬离,将该安置房装潢后占用居住,而赖某则一直租住在杨某联系好的出租房内。心有不甘的赖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并按最初的作价78400元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与杨某所交易的拆迁安置房,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赖某与杨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在交易前亦未依法办理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故赖某和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杨某已将购得的安置房装潢并居住至今,由于装潢设施和原交易房屋发生附和难以分离,增加了原交易房屋的价值进而发生折价补偿问题,故以房屋交易价格78400元判决本案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对杨某而言明显有失公平;同时考虑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因缔约过失而引发的赔偿问题,从利于案件最终的角度,应由当事人另诉一并处理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费成兴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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