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女子卞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城区横山南路时,因雨天视线不良,未注意到骑自行车的妇女刘某,导致两车相撞,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因双方协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某将卞某诉至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判决被告卞某赔偿原告刘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卞某却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9月10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卞某表示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赔偿款。因当时卞某正怀孕,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2015年,在卞某孩子哺乳期过后,执行员又多次上门找寻,其均不在家。近期,该院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卞某银行存款进行查控,发现其在宁国市有存款,执行员随即前往扣划。很快,被执行人便收到了存款被扣划的短信提示,最终,执行员在银行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并通知了申请人刘某。在该院主持下,卞某和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卞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2万元,余款刘某自愿表示放弃。该案顺利执结。
该院积极落实最高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将全省“点对点"查控系统和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充分运用到执行工作中,有效打击了“老赖"逃避执行的行为,大力提升了执行质效。
(袁小蕾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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