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据以理赔的医疗费用单据丢失无法提供原件,但提供了由所就诊医院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未提供医疗费原件为由拒赔?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定拒赔理由不成立。
2007年9月1日,小学生刘小小之父刘某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学生、幼儿保险合同,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赔偿限额、理赔方式等作了约定。2008年7月17日,刘小小不幸遭遇车祸受伤,花费医疗费用万余元。刘小小后到保险公司理赔,因未能提供医院原始发票单据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小父亲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刘小小作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刘小小医疗费用单据原件丢失,其所就诊的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原件,该证据的复印件具有客观真实性,故保险公司以刘小小未提供索赔材料原件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余明霞 张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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