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冻裂,自来水源源不断流入盛菜油的池中,致某粮油公司菜油损失2898.72公斤,这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以其不属于“冰凌”灾害为由,一审驳回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24日,宁国市最低气温是零下8.6℃。这一天即农历腊月二十九夜晚,该市某粮油公司车间二楼的自来水龙头被冻裂,自来水不断流出,外渗流入一楼盛成品植物油的立方池内,致该池内菜油溢出。 1月25日下午5时许,该公司值班人员发现菜油流出车间厂房外面,才知道发生了事故。次日,某粮油公司将事故电话通知投保的平安保险宣城支公司。 1月27日上午,该保险公司派员工察看事故现场。此后,双方协商财产损失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该财产损失不属于列举的保险责任为理由,拒绝赔偿。某粮油公司后委托某评估公司确定其财产损失,评估价值40400元,并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宣城支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诉讼中,某粮油公司认为结冰冻害是“冰凌”现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冻害不属于“冰凌”,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保单内容看,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一一列明,未列明其他一切自然灾害均属于保险事故,故冻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某粮油公司自来水结冰并致水龙头冻裂是否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即双方约定的“冰凌保险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条款解释》对“冰凌”的解释,某粮油公司水管内自来水结冰并致水龙头冻裂不属于“冰凌”,在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依法,法院驳回了某粮油公司的诉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6] 187号文件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条款解释》,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于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于冰凌责任。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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