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协议无效、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某街道办事处因工业新区的开发建设需要,与某村委会多次组织村民就工业集中区征地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听取村民意见。同年12月,某村委会与征地范围内的村民分别签订了征地协议,钱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两份,由村委会向钱某征收其承包的土地。协议签订后,村委会按协议金额向钱某支付了补偿费17050元,并将征收的土地平整。后钱某诉至法院,称村委会不具有征地资格,向其征收土地的行为无效,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将其承包的土地归还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如何认识两份协议的性质。法律意义上的征地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作为征收征用主体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即由地方政府与村集体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而本案的征地协议实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终止原承包合同效力并进行补偿的民事合同,即承包人自愿交出承包的土地,发包人收回其发包的土地并给予承包人补偿,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在协议上使用的“征地”这一用语不够严谨,但并不影响协议主要内容的效力,故本案涉及的协议在性质上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事合同。现村委会已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钱某亦按约定及时向村委会交付土地,至于村委会收回土地后如何使用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星辉 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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