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方某亲属金某等4人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方便在公司内住宿的职工洗澡,设立了用燃气热水器供热的小澡堂一间,免费提供浴洗。一日晚间,金某与方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同为被告处职工)一起进澡堂洗澡,因燃气泄漏,导致二人在澡堂昏迷,次日早晨6时许,门卫发现情况异常后,叫上几名公司同事,破门冲进澡堂,发现金某夫妻均倒在澡堂内,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检查,方某已死亡,金某经抢救脱险。经宁国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检测,方某系CO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管理者及实施者,对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公用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对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及时更换不合格产品等,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方某的死亡与被告的不作为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方某因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金星辉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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