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在被告拒不到庭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子钟某某,由原告钟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钟某抚养费400元,至钟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2006年5月,女青年钟某经介绍与陈某相识交往,同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钟某某。因钟某怀孕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遂于2007年1月依当地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陈某入赘钟某家庭,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陈某因家庭事务和赌博问题与钟某母亲经常发生矛盾和吵打,并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中途未曾回家,亦未支付过钟某某的抚育费用。钟某某出生后一直由钟某母亲直接照管和负担抚育费用,随钟某共同生活。
审理中,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陈某虽身为人父却缺乏对子女最起码的责任心。钟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钟某父母抚养,已经习惯了当地的生活,钟某父母家庭年收入较高,且均愿意帮助钟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遂判决:将钟某某交由其母亲钟某抚养。
·施璟周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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