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报请核实企业名单(2018 、2019连续两年未年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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