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某邀朋友来家中聚餐,其中一位朋友雍某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陈某等同饮者被雍某家人起诉。记者昨天从宣
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依法判决了该起案件,宴请人陈某二审被判赔偿7万余元。
2018年9月9日,雍某、胡某、吕某应陈某之邀前往其家中聚餐,其中雍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席间,四人均饮酒。散席后,雍某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与路边灯杆相撞,雍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雍某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雍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和胡某、吕某赔偿雍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急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等费用共计12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三人明知雍某驾驶摩托车而来,饭后将驾驶摩托车离开,在共饮过程中负有提醒雍某不得饮酒的义务,雍某离开时,陈某明知雍某饮酒较多,未劝阻雍某驾驶摩托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确认本案各项损失共计773519.20元,酌定陈某、胡某、吕某分别承担15%、2.5%、2.5%的责任,即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027.88元,胡某、吕某赔偿原告19337.98元。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邀请朋友在家中吃饭并无过错,席间朋友共同饮酒亦属常情。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和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在聚餐结束,胡某、吕某先行离开后,陈某作为召集人明知雍某已饮酒且驾驶摩托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陈某在共同饮酒后对雍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不是导致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故一审确定陈某承担15%的责任比例偏高,二审酌定为10%比较适宜。二审法院遂依法变更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雍某父母经济损失77351.92元,并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吴环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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