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重点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交通文明、旅游文明等12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宣城市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重点对见义勇为、扶老、助残、济困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倡导;对参与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饲养宠物扰民、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关于宠物饲养扰民,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携犬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韩震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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