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宣城市于2017年3月8日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谦慎为组长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统领,办公室设在宣城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为进一步指导宣城市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18年1月25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宣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9号),《实施方案》明确了本次普查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对象、范围和内容,制定了各类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细化了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方案提出,此次普查遵循“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宣城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标志着宣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全面展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污染源普查,可全面掌握宣城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情况,可准确判断当前宣城市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此次普查对象为宣城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以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普查2017年度的时期资料。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成立了宣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宣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下设普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普查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数据上报等工作,最终形成全市的普查数据库,并于当年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成果总结与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宣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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