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7〕1006号)文件要求,宣城市将开展全市范围内钢铁、水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意义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保部门通过对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今后排污许可证将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二、目标任务
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10月21日起,现有钢铁、水泥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四、核发机关
按照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独立水泥粉磨站和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外的独立轧钢企业排污许可证由排污单位属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其他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由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五、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执行。具体办理流程、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参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的管理服务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
六、申请时限
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七、联系电话
宣城市环境环保局:
0563-3010596,
0563-27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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