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皮艳华 张志勇 记者 余庆)以做生意、有工程做等为幌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终陷入深渊。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赵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各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2011年4月,赵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大生意”,他特意赶到湖北省武汉市交纳了近7万元的申购款,加入了所谓的“某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组织又称某阳光工程等。钱某和孙某等五人也先后经赵某或其下线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六人以做生意、有工程做等为幌子,将宣州籍的亲戚、朋友、同事约至湖北省武汉市、江西省九江市等地,给他们上课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谎称投资购买份额后,两三年内就可以获得1000余万元,引诱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以期通过发展下线人员不断提高业绩,获得晋升,然后根据级别的不同来赚取高额的利润。
赵某等六人参加的传销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他们六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并从下线交纳的申购款中非法牟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并先后达到老总级别。其中,赵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80余人,收取传销资金380余万元,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钱某等其他五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收取传销资金,协助管理团队,并管理其体系内人员。其中,钱某发展60余人,收取330余万元;孙某发展60余人,收取300余万元;周某发展40余人,收取260余万元;刘某发展60余人,收取320余万元;王某发展40余人,收取210余万元。2015年7月,2016年4月、5月,六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4年8月,赵某和钱某退赔其下线部分人员经济损失。该案审理期间,其中五人分别向法院缴纳部分罚金。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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