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市政协印发《市政协重点协商成果、提案办理落实考核办法(暂行)》,明确从今年开始,将市政协重点协商成果及提案办理落实纳入市直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委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6年,《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其中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建立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考核机制,将协商成果办理纳入目标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宣城市委的文件精神和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要求,市政协着手制定《市政协重点协商成果、提案办理落实考核办法(暂行)》,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市直各单位。《考核办法(暂行)》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分值、考核组织、考核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并以绩效考核评分表的形式细化了考核具体项目。其中,考核对象为承担市政协重点协商成果、提案办理落实任务的单位;考核内容是纳入市委和市政府、市政协年度重点民主协商活动计划的协商活动形成的建议案、协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要求重点协商成果办理3个月内反馈至市政协研究室;政协全会提案办理5个月内、平时提案办理3个月内反馈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联合组织一次专项调研、督查考核。(汪润泽张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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