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孙文庆)茆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醉酒驾车,被宣州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茆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宣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茆某接到二审裁定书后,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2015年9月16日晚,茆某与朋友在饭店小酌两杯后,驾驶“宝马”牌小型汽车驶离宣城市区张果路宣湖加气站过程中,碰撞非机动车道隔断花坛,造成单方面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茆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茆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此时,茆某尚处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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