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和《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地税局 宣城市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4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即日起至4月30号之前
二、年审对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宣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从业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人社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从业残疾职工2016年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就业中心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其他事项
1、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作免征申报并进行减免备案。
2、年审核定地址
梅溪路与林海路交汇向南200米(特教学校旁)宣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
电话:0563-3035243
传真:0563-3029610
3、申报缴纳保障金事项
在宣市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所有在宣市属用人单位均须向市地税局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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