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手机送电脑 原是商家大忽悠
又到了一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前,宣州区消保委发布了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既可以增强在消费活动中辨别真伪的能力,也可以更好地学习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2016年1月18日,市民曹先生和戴女士气愤地来到宣州区消保委,称他在市区一广场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被忽悠了1200元钱。
原来,一手机店为做宣传,现场承诺将手机和平板电脑免费赠送给消费者,但要消费者交纳1200元表达诚意,之后再将钱退给消费者。曹先生和戴女士每人交了1200元,但钱却没拿回来,商家说已充值到手机话费里。两人回家在网上一搜索,感觉手机和平板电脑不值1200元钱,越想越气愤。经过宣州区消保委调解,该手机店最终退还消费者曹先生和戴女士每人1200元。
买回白酒是空瓶
调解获赔3瓶酒
2016年3月15日,戴先生来到315活动现场投诉,称2016年春节期间,他女儿给他买了2瓶白酒,他在宴请亲朋时,拿出女儿送给他的白酒与亲朋品尝,喝到第二瓶时发现该瓶酒重量明显比其他酒轻,用力晃动酒瓶也无声响,原来这瓶白酒是个空瓶。戴先生随后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表示该酒并非自己生产的,自己没有过错,只同意更换一瓶新酒。
经宣州区消保委调查取证,戴先生反映情况属实。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销商解释,这种情况可能是酒瓶有裂痕导致酒精挥发所致。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向经销商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销商同意免费为消费者调换3瓶白酒。
保质期内蛋糕发霉
消费者获赔1000元
2016年4月12日晚,刘先生一家在市区宣泾路一超市购买了20元袋装蛋糕。刘先生在未仔细查看情况下,拆开其中几袋和女儿一起吃了起来。吃下半个后,他却发现手中的蛋糕有明显霉斑,顿感不适。
宣州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首先查看了该蛋糕,发现该蛋糕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保质期为15天,蛋糕尚在保质期内,但透过包装袋发现蛋糕有霉斑。
厂家承认了自己过错,但只同意赔偿500元。工作人员耐心向厂家宣传了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同意补偿消费者刘先生1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热水器爆炸引纠纷
调解获赔2万元
2016年8月25日,宣州区消保委接到付女士投诉,称她当年1月份在宣城建材市场某卫浴店,花费2200元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可8月20日晚在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时,突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所幸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事发后,两台消防车第一时间扑灭了大火,燃气公司也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检查。但付女士家中厨房已一片狼藉,冰箱、电饭锅和抽油烟机全部损坏,给付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销商认为,他们工作人员初步判断,燃气热水器爆炸是由于安装管被老鼠咬过,再加上付女士操作不当才发生,因此只同意补偿7000元。但付女士却坚持认为是燃气热水器质量问题的原因。因爆炸是在前几天就发生了,第一现场已被破坏,已无法准确检测出燃气热水器发生爆炸的原因。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无论问题出在哪个部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多次的耐心宣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一次性补偿付女士财产损失共计2.05万元;付女士将受损的热水器退还给经销商。
酒店“一厅两订”
调解获赔4万元
2016年9月5日,鲍先生在宣州区某大酒店预订了10月2日中午的婚宴,当时预交了1万元订金,同时约定了婚宴的桌数为40桌,每桌价格2000元,共计8万元。可由于酒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当天中午的婚宴又订给了他人,造成“一厅订两家”婚宴现象,造成鲍先生女儿婚宴不能如期举办,让消费者鲍先生一家气愤不已。
工作人员认为,酒店应承担此次纠纷全部责任。经调解,鲍先生将婚宴日期推迟到10月12日中午,并每桌菜金给予优惠50%,共计优惠4万余元。
打破购车“潜规则”
制止代办强制消费
2016年11月7日,宣州区鳌峰消保委分会接到陈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15年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在4S店购买了小汽车,购车时4S店代办入户手续,同时为车主代办车辆保险,并收取3000元的押金。由于在4S店代办的车险保险费比市场价格高,故保险到期后,消费者不愿意再继续委托4S店代办保险。但此时,4S店声称当时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如果此时车主不再委托他们代办保险,就不予退还押金。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4S店了解情况。经调查,一些汽车销售服务4S店利用首次购车人一般都不清楚保险费用市场行情的现状,以及他们“只想尽快按揭贷款、图省事”的心理,用只收押金、免费代办等各种入户手续为诱饵,诱导这些购车人与其签订合同,并委托4S店代为办理车辆保险;而与此同时,代办的相同险种保险费高出市场价,4S店从而从中获取代办佣金。一旦购车人发现不划算、不再同意他们代办保险时,这些4S店就以不退还押金相威胁,逼迫消费者就范。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该4S店负责人沟通,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最终该4S店修改了购车条款,退还陈先生3000元“代办押金”,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车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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