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志勇 郑贤海记者 张敬波)经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近日以非法占用林业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52岁的张某某系宣城市一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露天开采石灰岩。 2011年6月1日,广德某公司承租该合伙企业进行矿石开采,期限自2011年6月至2020年止,双方未办理变更手续。在承租期间,张某某被返聘从事矿山经营管理,主持全面工作。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张某某擅自组织该矿对宣州区某乡镇山场林地等开采作业。经鉴定,该矿占用两宗林地面积为42.9亩。由于开采矿石,林地表层被全部破坏,裸露岩石层在自然条件下已无法种植树木。 2015年12月29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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