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月银)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首起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即韩国人张喜善等诉何某、董某、市内某家保险公司(下简称A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1年5月8日,何某驾驶董某所有的皖P80XXX号“桑塔纳”出租车,往双桥镇方向行驶时致行人郑载勋(韩国籍)当场死亡。死者生前与其妻子张喜善、女儿郑其共同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自2011年1月起在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工作。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和营运权人均为董某,该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董某与何某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董某将皖该车在每日夜间租赁给何某经营,事故发生在租赁期内。
事故发生后,郑某亲属张喜善等以何某、董某、A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赔偿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各被告答辩提出,本次事故发生地和受诉法院地均在安徽宣城,要求按照安徽省赔偿标准确定原告方损失数额。
市中院一审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江苏省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据此确定原告方获赔金额应为人民币692103元。原告方主张按上海市标准赔偿于法无据,被告方要求按照安徽省赔偿标准计算损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张喜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0元;被告何某、董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2103元。
一审宣判后,董某和A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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