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沈兵)日前,宣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项目经理擅自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判决该项目经理所在的施工单位给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112772.96元。
2011年1月,湖北省某建安公司与宣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部分多层楼房的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外墙弹性防裂涂料等工程发包给该建安公司施工,建安公司派驻陈某到所在的工地任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陈某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经双方结算,陈某的项目部欠王某工程款112772.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开发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某建安公司施工,陈某作为建安公司的项目经理,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其分包工程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建安公司未经开发公司允许,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王某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已经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并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建安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新闻推荐
成交持降跌破百套本报讯(记者张璠)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上周楼市持续低迷,成交量创近期新低,11周来首次跌破100套大关。经过2个月的火爆之后,宣城...
宣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宣城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