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陈骜)历时数月之久,一起因为违法停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郎溪县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定违法停车的张某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9日傍晚,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周某)在避让前方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由张某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生侧翻,造成张某甲、周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反法律规定临时停靠在路边是事实,但是否对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影响,影响有多大,无法判断。周某受伤后在治疗期间不幸去世。双方因张某乙临时停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簿公堂。
张某乙在庭审中辩称,其临时停车对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没有造成妨碍和影响。法庭经过审理则认为,张某乙将车辆停靠在路边,该道路虽未划设停车位,但道路不是较宽,行人和车辆较多,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视线不佳,驾驶人员在如此环境中更应当谨慎驾驶车辆。张某乙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加之道路本身不是很宽,该临时停车的车辆在客观上阻碍了交通通行,是造成张某甲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故张某乙临时停车行为与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临时停车时要开启双闪灯,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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