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黄明琪)3月21日,郎溪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法院经查明:被申请人李某1995年7月到合肥市工作,1998年其户籍迁往合肥市,并在合肥结婚、安家。婚后,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受离婚打击,李某精神逐渐失常,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常出现被害妄想,怀疑家人欲加害于她。2010年下半年,李某家人曾将其送往上海某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病情一度得到缓解。2011年3月末,李某回老家郎溪养病,与其母亲同住,因怀疑其母亲陈某在其食物中投毒欲加害自己,于2011年6月7日用绳索将其母勒死。郎溪警方聘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精神病鉴定:李某为偏执型分裂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郎溪警方将李某送往县精神病医院治疗。李某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但其仍然具有严重幻觉、幻听、疑被害等症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母亲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李某虽经治疗,但仍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使李某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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