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张红兵)10月25日,郎溪县法院接待大厅内,当原告戴某在案外和解协议上签完自己的名字,拿到由法院转交第三人——宣城某防火设备公司支付的5000元补助款后,连声说:“谢谢法院为我们农民工着想,我再也不用为此事上诉和上访了。”
戴某原系宣城某防火设备公司车间主任。2011年9月7日,戴某让公司叉车司机徐某运送防火干粉到车间生产灌缸里,因该生产灌缸里还有干粉,徐某答应帮其他车间运送完后再帮忙运送,戴某不答应,两人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后升级为厮打。厮打过程中,戴某在用手打徐某头部时,不慎致自己右拇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建议戴某休息三个月。2012年2月7日,戴某向宣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3月29日,宣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戴某的受伤为工伤。戴某对此不服,于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郎溪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承办法官建议戴某与公司就其补偿问题进行案外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再由戴某撤回起诉。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终因补偿数额差异较大而无果。
9月10日,郎溪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并结合法院裁判文书的价值取向等综合因素考量,依法判决维持了宣城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宣判后,宣城某防火设备公司负责人主动表示,考虑到戴某的实际情况,仍可与戴某就其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戴某在接到判决书后,也明确提出,公司如能一次性给付5000元,他将不再提起上诉。经多次协商,双方终于在案件上诉期满前达成一致,一件特殊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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