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何德慧)近日,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首例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胡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胡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相关方案补种树木及进行管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林地恢复费用8万余元。
2019年11月22日,胡某在自留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扑救无效后回村求助,后山火蔓延至相邻的山场,烧毁了其他农户山场的山核桃树、燕竹、松树等林木,过火山场林地面积为5.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山场林地面积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胡某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出现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为尽早恢复受损区域林木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伏岭镇湖村行政村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和《补充修正意见》所提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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