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近日,广西某银行桂林分行某部门负责人莫某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罚款五千元。
日前,绩溪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广西某银行桂林市某支行对某案件的案款进行扣划,该案件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账户,后经绩溪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当执行干警到达该支行业务柜台并出示工作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请求协助执行时,该行经请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莫某,莫某表示该账户已被网络冻结,无法在柜面协助扣划。执行干警向莫某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等条款。并依法释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其仍态度强硬,坚持以无法协助法院扣划为由,指示柜台人员结束协助扣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办理。莫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处罚措施。(施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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